法治力量·村规篇③
不孝事遁迹不孝子回头
记者 张微
“今天太阳好,我们出去转转。”11月12日中午吃完午饭,溪口镇寺下村村民严敏英给婆婆重新梳了头发,理顺了衣服,推着她往村里的休闲公园去了。
村支部书记王晓辉告诉记者,自村规民约实施以来,“子女更孝顺了,婆媳关系更融洽了……就连村里有名的‘不孝子’也被制服了。”
村民赖某自父亲去世以后就不肯赡养老母亲的事,在村里人尽皆知。早在二十年前,这事还在法院审理并判决过,可一直没有执行成功。近年来,村里也调节过10来次,始终没效果。今年上半年,村两委干部搬出了村规民约,并把溪口巡回法庭邀请到村里,把全村的老人都请来旁听。“第25条明确规定:对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的老人,其子女必须确保老人所需的粮食和生活必需品的消费。你还有什么理由不赡养自己的母亲?”在自己也投票认可的规矩面前,赖某终于同意由他和四个姐妹共同赡养自己的母亲,并按照敬老院标准,承担4800元一年的赡养费。
一时之间,村规民约成了大家茶余饭后的话题:“你家那围墙与34条、38条有冲突,是不是应该处理下?”“垃圾要定时定点倒,第10条可是有明确规定的。”“不知道近期的村务有没有公开?”……
“最让我想不到的是,一直不肯拆违建围墙的马师傅居然自己跑来说要拆。原来,时不时有村民暗示他,违反村规民约等于自打嘴巴。”王晓辉说,村规实施以来带来了不少意想不到的效果,接下来他们村还将根据村里实际情况,继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