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
龙政发〔2013〕68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
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促进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拓展发展空间,加快“腾笼换鸟”和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 〔2007〕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文件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等级及范围划分全县应税土地等级划分为四级:
一级用地范围:东至东外环线,南至老浙赣线(东环线至灵山江段)———315省道公路(灵山江至九里立交段),西至西外环线,北至衢江。
二级用地范围:城市外环线以内的一级用地范围以外部分,以及浙江龙游工业园区、城南工业区(含凤凰型)、物流园区。
三级用地范围:湖镇镇规划区(含湖镇工业园区、沙田湖工业新区、衢江以北杭金衢高速以南湖镇镇所辖工业、旅游、商贸物流区块);溪口镇镇规划区(含工业功能区块);詹家镇镇规划区。
四级用地范围:除一、二、三级范围外的其他应税土地。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一级用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
二级用地: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
三级用地: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四级用地: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
三、有关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加大宣传力度,积极配合县地税部门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范围调整工作。
(二)纳税人应据实向县地税税务机关申报使用土地面积等纳税资料,及时足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县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宣传、辅导和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范围调整工作顺利到位、税款及时入库。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龙政发〔2007〕61号)同时废止。具体由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龙游县人民政府201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