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灵山港涉砂专项整治的通告
龙政通28号
为加强灵山港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砂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龙游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灵山江生态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文件精神,决定开展灵山港涉砂专项整治,特通告如下:
一、灵山港涉砂专项整治由龙游县灵山港涉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
二、灵山港涉砂专项整治范围是灵山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制砂、洗砂,私建涉砂场所等行为。自2013年8月1日起,灵山港河道管理范围实行全面禁采;2013年12月31日前,涉砂场所必须全部搬离灵山港河道管理范围。
三、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灵山港河道管理范围内各涉砂场所砂石只能运出,不能运进,并按下列要求进行治理整顿: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涉砂场所生产经营者对库存砂石进行自行处置。预计不能处置完毕的,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向县灵山港涉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办理限期处置相关手续。15日内未获得限期处置批准或限期处置期满,必须自行拆除、搬离相关设备及建(构)筑物,恢复河道(土地)原状。拒不接受相关部门处理的,依法查处其违法行为,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举报违法违规涉砂行为,对举报情况经查属实的予以奖励。举报电话:0570—7020464。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龙游县人民政府201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