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我县城乡失业保险政策的通告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统一我县城乡失业保险政策,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按费款所属期),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各缴费单位应从2018年2月1日起申报缴纳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的失业保险费。之前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按50%计算,作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年限。
特此通告!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龙游县地方税务局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