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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检察院成功监督一起环境资源案



  本报讯(记者 吴晓龙 通讯员 林建平 袁方舟)近日,县人民检察院成功监督一起破坏环境资源案,经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依法宣判。
  去年6月23日,县检察院在开展“两项监督”工作中发现,涉案人员李某从2014年10月起,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于湖镇镇峁头村连续挖砂十余天。县检察院当即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并及时对县公安局提出立案监督。为确保案件依法及时办理,县检察院还对案件进行同步跟踪,结果发现,与李某同村的祝某、马某、胡某三人涉嫌共同犯罪,于是第一时间监督县公安局对三人刑事立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以来李某、马某、胡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非法采矿。祝某在明知李某等人出售的砂石系非法所得的情况下,依旧从李某处收购砂石,并支付砂石款共计80余万元。同时经测量,湖镇镇峁头村采砂挖方近2.5万立方米,折合售价110余万元。
  今年2月,县检察院分别以非法采矿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李某、马某、胡某和祝某提起公诉。5月17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等4人进行判决,并时收缴赃款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