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解答(......龙游县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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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解答(五)

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管理工作案例



  一、城镇居民李某夫妻,现年都70多岁,育有一子一女。儿子结婚后与父母分家并生育一子,家庭年总收入6万元,分家时未签订过赡养协议,同时需赡养岳父岳母。女儿尚未结婚,年总收入4万元。现李某因年老体弱,无收入,要求享受低保待遇。
  Q:1、李某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是哪些?
  2、李某家庭赡养费如何计算?
  3、李某家庭的收入有多少?
  4、李某家庭是否符合低保?
  A:1.因李某的儿子结婚后与父母分家,女儿尚未结婚,因此,李某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是李某夫妻及其女儿,在初步确定李某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的同时,入户调查工作人员需查看李某家的户口本来证实。
  2.李某家庭的收入为他的女儿的收入+儿子赡养费,因此,李某家庭的收入为40000元+7710元=47710元。
  3.李某家庭的赡养费=儿子支付水平
  儿 子 支 付 水 平=(60000-3X (540X1.5X12))÷4=7710元
  李某家庭的月人均赡养费=7710÷2÷12=321
  注:有赡养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按照规定的数额计算,无协议(法律文书)规定或数额明显偏低的,按以上公示推算赡养人支付能力。
  4.李某的家庭人均收入=47710÷3÷12=1325.明显高于城镇低保标准(540元/人/月),故李某家庭不符合低保。
  二、农村居民赵某家庭育有两子。大儿子家庭经济状况良好,具备赡养父母的能力。小儿子由于意外造成肢体残疾,残疾等级为三级,称丧失劳动能力,无任何收入,只有以前打工存在下来的存款40000元。现赵某替小儿子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要求低保待遇。
  Q:赵某小儿子是否符合低保条件?
  A:享受低保必须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同时符合低保条件。本案例中赵某小儿子丧失劳动能力,无任何经济来源,人均收入为0,低于低保标准。但银行存款为4万元,根据《龙游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不超过当地同期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18672元)规定,所以不符合低保条件,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三、老夫妻有1领养孩子或继子的。如某村张某,有1养女,是从小领养的,现在镇上开了一家水电安装店,有赡养能力。张某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低保。
  Q:乡镇人民政府能否受理低保申请?
  A:本案例中张某的养女是从小领养的说明他抚养过,其女儿对张某就存在赡养义务,张某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低保时,需提供其女儿家庭的相关收入证明计算其赡养支付能力。
  四、同患有尿毒症的张三、李四两人,张三是低保户,李四是低保边缘户或因病致困户,他俩都办理了特殊门诊。
  Q:他们得到的政府救助如何计算?
  A:张三患有尿毒症,办理了特殊门诊,他是低保户
  如每次透析的有效费用经合作医疗报销后,剩下的自负金额为100元,因其为低保户,直接救助50%,自负部分为100×50%=50元
  又因为尿毒症是重特大病,其医疗救助比例为自负金额的60%,所以他可以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医疗救助,补救10%
  400×(1-75%)×10%=10元
  所以张三一次透析自负的金额为50-10=40元
  李四患有尿毒症,办理了特殊门诊,他不是低保户
  如每次透析的有效费用经合作医疗报销后,剩下的自负金额100元,因为尿毒症是重特大病,医疗救助比例为自负金额的60%,所以他可以半年或一年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医疗救助,所以李四一次透析自负的金额为100×(1-60%)=40元
  因此,对于重特大疾病,办理过特殊门诊的对象,无论是否低保户,其自负部分基本一样。
  咨询电话:县民政局社救科7029291
  龙游县民政局二0一五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