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底杜,缱绻一段红尘过往龙游县水库、山塘洁水养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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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水库、山塘洁水养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响应我省“五水共治”部署,落实渔业转型升级促治水的工作要求,促进渔业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针对我县洁水养殖工作,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水库、山塘实施洁水(清水)养殖的通告》(龙政通2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山塘从事养殖等渔业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渔业管理工作,积极推广和指导洁水养殖。
  第四条 洁水养殖生产者应当遵守水产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渔业环境,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条 鼓励洁水养殖生产者参加水产行业协会。水产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规范制度、提高洁水养殖的标准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六条 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自然承载能力,确定合理的养殖种类、容量、方式等,制定技术规范。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养殖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在水库、山塘从事生产要符合相关的水域综合规划和水产养殖规划,并通过所在乡镇(街道)审核,报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养殖方式和承包主体发生变化的,需及时变更并备案。
  第三章 渔业环境保护
  第八条 渔业生产者投喂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因防疫、病害防治需向渔业水域投注药物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防止渔业水域环境污染。
  渔业生产者不得在水库、山塘使用畜禽排泄物、有机肥和化肥肥水养鱼,养殖过程技术要求应遵照《衢州市山塘小型水库洁水养殖技术规范》(DB3308/T028-2015)执行。
  排放养殖尾水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九条 洁水养殖渔业生产者应做好日常管理,并填写《三项纪录》,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不得伪造且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十条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洁水养殖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负责洁水养殖日常管理工作。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每月针对该工作开展情况对各乡镇(街道)进行评分考核,并定期督查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乡镇(街道)可邀请社会人士、群众组建志愿洁水养殖监督巡查队伍,开展日常监督巡查。对于洁水养殖工作监督检查,渔业生产者不得阻碍或拒绝。
  第十一条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举报热线,接到举报后及时赶赴现场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渔业生产者在水库、山塘使用畜禽排泄物、有机肥或者化肥肥水养鱼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在水库、山塘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或与环保、公安等职能部门采取联合执法。
  第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洁水养殖,指以鲢鱼、鳙鱼等滤食性鱼类为主要养殖品种,养殖过程中不使用畜禽排泄物、化肥等肥料,利用水体生物之间的食物链关系,获得水产品并有效保障水体生态平衡的一种水产养殖方式。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龙游县水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