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知识问答
1.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什
么时候可以办理退休?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目前男60周岁、女5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次月享受待遇。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在缴费满15年的当月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次月享受待遇。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
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对象,为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及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也就是说,私营企业的职工不属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对象。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是从事高空和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二是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 三是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
3.哪些对象可以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根据浙人社发 [2011]221号及龙政办发[2013]144号文件规定,下列对象可以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①2011年7月20日时系我县城镇居民户籍,且曾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各类企业工作过的人员。
②我县户籍的复退军人、原下乡知青。
③2011年7月20日时系我县城镇居民户籍,因辞职、除名、自动离职、开除、判刑原因离开单位的原国有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正式职工,可以一次性缴纳原工作年限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员。
一次性补缴标准、年限、流程等,请具体咨询乡镇、街道劳保所或县社保局。
4.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条件的人员,每月可以享受多少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待遇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所以参保人员并不能明确退休时具体享受的待遇金额。以2013年到达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的人员测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待遇为1000-1100之间。具体的计算办法可以咨询县社保局7025798。
5.参保人员死亡后,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人社发[2013]244号文件、龙人劳社[2007]30号文件等规定,参保人员死亡后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①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的,可以享受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目前丧葬费为4000元,一次性抚恤费按缴费年限领取,一年以上2000元,1-15年10000元,15年以上每增加1年增加1000元,增加部分不超过15000元,不足1年按1年计算。
②参保人员退休前死亡的,可以选择享受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或选择按龙政发[1998]58号文件规定将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按规定计息的部分一次性全部退还给法定继承人。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与前款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