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大队对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依法扣留的下列车辆依法予以公告。请以下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机动车辆合法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材料,到原作出扣留的单位接受调查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来处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下列车辆依法予以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六十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衢州市公安局或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