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的通告
为保护和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8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并结合我县实际,龙游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城区范围内禁止在工业领域和商业领域使用高污染燃料(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东为端礼路以西,南为老46省道以北,西为西环线以东,北为衢江以南范围划定为禁燃区。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使用锅炉、窑炉、茶炉、煤气发生炉等高污染燃料设施。
三、禁燃区范围内现有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在2015年6月30日前自行淘汰,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四、对于在期限内完成改造的,政府将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按《龙游县高污染燃料淘汰改造资金补助实施办法》执行;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责令拆除或没收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五、本通告所指下列燃料或物质为高污染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
(二)重油、渣油、煤油;
(三)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非压缩型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四)排放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1%的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分含量大于200mg/m3的人工煤气。
六、自2016年1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七、龙洲街道办事处、东华街道办事处和县环保局、发改局、经信局、住建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林业局、规划局、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卫生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推广应用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
特此通告。
龙游县人民政府2014年11月4日